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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2


职工都知道,

盖假公章的文件是无效的,

当事人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盖有真实公章的文件呢,

一定是真实有效的吗?


工会君告诉你:不一定!


有佛山职工因业务提成协议

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

来关注一下!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5日,陈某向佛山禅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诉求就是要求被申请人佛山市拓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拓华公司)支付业务提成225万元,主要依据是一份陈某单方提供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于2015年3月2日签订,提及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主要约定:


从2013年1月1日起,在除去甲方支付给乙方每月正常收入的情况下,甲方另外支付给乙方所负责区域营业部所产生保费的0.5%作为提成,在本协议失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否则按每月5%利息支付滞纳金;



拓华公司则认为该份协议书是陈某利用其为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利私盖公章而形成的,协议内容很显然是违背公平以及客观事实,不符合常理,主要表现在协议书虽然有公司的公章,但是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等。



鉴定结果

审理中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书》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如下:骑缝公章与落款盖章为拓华公司合法有效公章所盖,落款的公司盖章与打印文本的先后顺序为先字后印。公章形成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陈某”的签名书面时间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


鉴定表明该公章是真实的,也是先字后印,公章形成时间和签名时间基本吻合。



审判结果

该案经禅城区仲裁委和禅城区法院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中院二审认定如下:从表面来看,本案现有证据中没有确凿充分直接证据可证明是陈某伪造上述《协议书》,但是从事实方面表明该《协议书》存在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据此本院认定《协议书》不是拓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该协议书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观点

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谨慎对待,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仲裁委和司法机关只是会

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本案也还无法直接认定陈某伪造合同,

但是上述案件可带给职工很多启示!


为避免以后劳资双方出现上述矛盾,

下面这些重点一起划一下吧!




① 规范公章的管理,各单位印章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登记制度,公章使用管理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② 合同的签订既需要公章也需要签名,签订要求为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签字要求字迹工整,必要的时候还需盖手印


③ 落实证据管理,劳资双方在涉及权益保护方面应该有证据意识,及时固化证据。


④ 增强法律意识,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要掌握基本法律常识,要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职工小课堂

1.入职新单位时要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障个人权益。不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慎重考虑能不能去。


2.停工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未正式解除前公司仍需履行向员工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3.如果公司主动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辞退书》、在职人员登记表、工资单等。


如果大家遇到了劳动争议问题,

欢迎评论留言给我们,

工会君将尽快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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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人社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梁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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